租赁期满,租约能不能“自动续约”?
2020-03-20 30193 人看过
刘某在北京路租了一个 商铺,当时与业主约定租赁期为2000年4月至2001年4月。合同期满后,刘某未与业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又继续使用该商铺近四个月,并交了租金。现在刘某决定不再租这个铺了,但业主要求刘某找人转租,否则不退回5万元押金。那么:法律是否有自动续约的规定?如果刘某找不到人租这个铺,业主是否有权扣刘某的押金?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续约的规定,租赁期满,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则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按照《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 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可以看出,刘某与业主的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又继续交租并使用该商铺的,该租赁合同已自动转为不定期合同,依法律规定,业主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要求刘某搬出该铺,但要给刘某必要的准备时间;刘某也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但要及时通知业主。终止租赁合同后,刘某没有义务为业主再找新的承租人。至于业主扣刘某押金,是既没有合同依据,又没有法律支持的,业主应全额退还押金给刘某,否则刘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押金。 --------------------------------------------------------------------------------
合同法专业
胡文律师 合伙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帮助过 70 人,获好评率 100%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胡文,女,汉族,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作为一名女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一直专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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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辉良律师 18911970802
毕业于北京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15年,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律师,在盈科律所多年被评为优秀律师,所办理的案件曾在北京电视台报道。在房产、婚姻、继承、劳动方面具备丰富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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