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生活福利问题有何规定?

作者: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生活福利作了如下规定: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

国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生活福利问题有何规定?

2020-03-28 31496 人看过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生活福利作了如下规定: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第四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特邀律师:
祝辉良律师 18911970802

毕业于北京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15年,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律师,在盈科律所多年被评为优秀律师,所办理的案件曾在北京电视台报道。在房产、婚姻、继承、劳动方面具备丰富经验。详细>>

在线咨询
史随心律师 15601132776

史随心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已达10余年,电话:15601132776,擅长住房买卖合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上述民商事案件上百起,特别在处理疑难复杂住房买卖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资纠纷方面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解决方案,深具丰富的庭审经验。史律师执业风格勤勉尽责,为人处事敦厚可亲,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深获当事人认可与好评。详细>>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