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种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应由谁承担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哪些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如:(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对债权人是否有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郑祥律师,知名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法律专家公益律师,北京新闻广播网、法制天地栏目嘉宾主持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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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成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北京一家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的精品律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广播电台嘉宾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解调室点评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个人简介曹成律师在创办安嘉律师事务所之前,曾任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律师、世纪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律师专业代理婚姻家事案件10多年,一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案件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具备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在处理各类复杂的婚姻纠纷案件中,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婚姻家庭矛盾中的痛苦复杂心情,尤其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将深奥而枯燥的法律问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例子深入浅出的进行重新阐释,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特别擅长重大疑难离婚案件的策略筹划、离婚公司股权分割、涉外离婚诉讼,遗产继承等复杂的婚姻家事诉讼业务。另外,曹成律师还专注于对家族企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规划的法律研究与非诉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熟络的人脉资源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获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专业研究曹成律师认为,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细致、耐心的法律服务是一名婚姻家庭律师理应具备的专业素养。但是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仅凭一己之力帮助所有深陷婚姻纠纷泥潭的朋友并不现实,为了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曹成律师组建了一支专业敬业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该团队专门承办股权分割、房产分割、过错赔偿、涉外离婚、继承、综合业务等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事务,是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过硬的律师团队。经过多年的发展,安嘉所婚姻家事团队共同钻研和办理过超过3000个家庭纠纷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曹成律师团队潜心替委托人着想,主张采取各种灵活的策略和多样的办案方法,以期将婚姻破裂对当事人造成的情感伤害、财产损失和其他不利因素降到最低。成功案例代理过的婚姻相关的复杂大案:1.某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上市,因男方婚内出轨导致夫妻要离婚,曹成律师协助其夫妻协议离婚,为客户挽回损失超过1.3亿;2.某夫妻开连锁餐饮在公司上市关键阶段,因男方长期保养小三,女方提出离婚分割财产要求,在曹成律师律师的协调下,双方最终私下协议离婚为客户挽回损失超过4.3亿;3.帮助鄂尔多斯某房地产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涉案金额超过20亿)的客户保住部分核心资产,巧妙的通过公司股权归属的定义,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详细>>
在线咨询郑祥律师,知名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法律专家公益律师,北京新闻广播网、法制天地栏目嘉宾主持人。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4年,被誉为“京城百姓信赖的律师”!执业领域: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14年,对《婚姻法》、《继承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物权法》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创造性的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竭力为当事人谋求最大的正当权益,深受当事人信赖和尊重。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运用心理学知识,独创“婚姻危机干预理论”,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疑难法律问题,作出科学评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预防家事法律风险的发生和恶化。近年来,代理大量企业家、影视明星、艺术家等有影响的系列复杂疑难家事纠纷案件,对企业家家族财产传承问题、明星、艺术家婚姻、家庭财产的纠纷问题有独到研究。获得较高的成功率和良好的社会效果。被誉为“家事法律规划师”!部分代表性案例:1、中央美院某知名教授、著名画家重婚案2、林业大学某教授离婚、同居财产分割案3、陈凯歌《无极》电影某副导演离婚案4、某知名评剧表演家离婚纠纷案5、央视旅游频道某主持人离婚案6、安徽卫视某编导离婚案7、央行某高官离婚析产案8、联通某高官离婚纠纷案9、亦庄某五百强家族企业系列财产纠纷案10、雍和宫官书院别墅析产案11、西山别墅分家析产案12、某著名瑜伽教练分家析产案13、清华博士后同居分手费纠纷案详细>>
在线咨询高源律师,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婚姻家事部律师团队负责人。高源律师先后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拥有法律和工商管理双硕士学位,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招标师资格。高源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载,主要致力于婚姻家庭、遗嘱继承、房产争议、公司法、债权债务等领域的案件代理,已承办众多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严密的逻辑思辨能力,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办案能力及案件结果得到了委托人的肯定。?在婚姻、继承、房产等家事法律领域内,不仅能熟稔运用繁杂的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引,同时更能在深入理解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做感情疏导安抚工作。接手案件后先帮助当事人设计和解方案,和解不成再行诉讼,力争把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心理伤害降至最低。同时善于发现和挖掘对委托人有利的信息和证据材料,尽可能多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在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等商事领域,高律师在商学院系统学习专业的商业金融知识,曾在外企、大型央企任职,主导参与多家企业上市尽职调查,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能,为企业起草、审查、修改业务合同和规章制度及其他法律文书;参加各类合同谈判、商业洽谈并提供法律意见;协助企业处理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争议/纠纷(如人事、劳资)等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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