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是指因过错配偶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二是有损害事实。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四是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诉讼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这是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特殊要求。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始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离婚事实的发生,离婚损害赔偿就无从开始,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必须无过错,本人如有相同的过错行为,则过失相抵,不得要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既可适用于判决离婚,也可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并不因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而有不同的效力。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无约定的,也并不表示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离婚生效后,无过错方仍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关于违法行为的范围,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已取得结婚证;同时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因此,凡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外。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此外,适用《婚姻法》第46条规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论是无过错方还是过错方均可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还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形: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离婚过错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方式。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所持财产的减少,无过错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双方共同经营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财产损害赔偿可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要求损害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而且对确定的间接损失也要予以赔偿。精神损害具体是指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专一的精神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损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压抑所致的肉体伤害和痛苦以及名誉、人格尊严、社会地位等社会价值的贬损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之财产损害难度较大,金钱买不了感情,但金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失。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及其不可估价性特征,法官在裁量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时,则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来确定赔偿金的数额,这些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一、精神损害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障碍;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应由医学专家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情节。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违法造成损害成正比。三、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过错方对家庭、子女所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经济状况,承担损害赔偿的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郑祥律师,知名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法律专家公益律师,北京新闻广播网、法制天地栏目嘉宾主持人。专
13811663507
曹成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北京一家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的精品律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广播电台嘉宾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解调室点评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个人简介曹成律师在创办安嘉律师事务所之前,曾任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律师、世纪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律师专业代理婚姻家事案件10多年,一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案件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具备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在处理各类复杂的婚姻纠纷案件中,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婚姻家庭矛盾中的痛苦复杂心情,尤其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将深奥而枯燥的法律问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例子深入浅出的进行重新阐释,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特别擅长重大疑难离婚案件的策略筹划、离婚公司股权分割、涉外离婚诉讼,遗产继承等复杂的婚姻家事诉讼业务。另外,曹成律师还专注于对家族企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规划的法律研究与非诉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熟络的人脉资源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获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专业研究曹成律师认为,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细致、耐心的法律服务是一名婚姻家庭律师理应具备的专业素养。但是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仅凭一己之力帮助所有深陷婚姻纠纷泥潭的朋友并不现实,为了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曹成律师组建了一支专业敬业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该团队专门承办股权分割、房产分割、过错赔偿、涉外离婚、继承、综合业务等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事务,是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过硬的律师团队。经过多年的发展,安嘉所婚姻家事团队共同钻研和办理过超过3000个家庭纠纷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曹成律师团队潜心替委托人着想,主张采取各种灵活的策略和多样的办案方法,以期将婚姻破裂对当事人造成的情感伤害、财产损失和其他不利因素降到最低。成功案例代理过的婚姻相关的复杂大案:1.某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上市,因男方婚内出轨导致夫妻要离婚,曹成律师协助其夫妻协议离婚,为客户挽回损失超过1.3亿;2.某夫妻开连锁餐饮在公司上市关键阶段,因男方长期保养小三,女方提出离婚分割财产要求,在曹成律师律师的协调下,双方最终私下协议离婚为客户挽回损失超过4.3亿;3.帮助鄂尔多斯某房地产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涉案金额超过20亿)的客户保住部分核心资产,巧妙的通过公司股权归属的定义,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详细>>
在线咨询郑祥律师,知名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法律专家公益律师,北京新闻广播网、法制天地栏目嘉宾主持人。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4年,被誉为“京城百姓信赖的律师”!执业领域: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14年,对《婚姻法》、《继承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物权法》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创造性的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竭力为当事人谋求最大的正当权益,深受当事人信赖和尊重。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运用心理学知识,独创“婚姻危机干预理论”,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疑难法律问题,作出科学评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预防家事法律风险的发生和恶化。近年来,代理大量企业家、影视明星、艺术家等有影响的系列复杂疑难家事纠纷案件,对企业家家族财产传承问题、明星、艺术家婚姻、家庭财产的纠纷问题有独到研究。获得较高的成功率和良好的社会效果。被誉为“家事法律规划师”!部分代表性案例:1、中央美院某知名教授、著名画家重婚案2、林业大学某教授离婚、同居财产分割案3、陈凯歌《无极》电影某副导演离婚案4、某知名评剧表演家离婚纠纷案5、央视旅游频道某主持人离婚案6、安徽卫视某编导离婚案7、央行某高官离婚析产案8、联通某高官离婚纠纷案9、亦庄某五百强家族企业系列财产纠纷案10、雍和宫官书院别墅析产案11、西山别墅分家析产案12、某著名瑜伽教练分家析产案13、清华博士后同居分手费纠纷案详细>>
在线咨询高源律师,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婚姻家事部律师团队负责人。高源律师先后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拥有法律和工商管理双硕士学位,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招标师资格。高源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载,主要致力于婚姻家庭、遗嘱继承、房产争议、公司法、债权债务等领域的案件代理,已承办众多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严密的逻辑思辨能力,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办案能力及案件结果得到了委托人的肯定。?在婚姻、继承、房产等家事法律领域内,不仅能熟稔运用繁杂的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引,同时更能在深入理解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做感情疏导安抚工作。接手案件后先帮助当事人设计和解方案,和解不成再行诉讼,力争把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心理伤害降至最低。同时善于发现和挖掘对委托人有利的信息和证据材料,尽可能多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在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等商事领域,高律师在商学院系统学习专业的商业金融知识,曾在外企、大型央企任职,主导参与多家企业上市尽职调查,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能,为企业起草、审查、修改业务合同和规章制度及其他法律文书;参加各类合同谈判、商业洽谈并提供法律意见;协助企业处理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争议/纠纷(如人事、劳资)等等。详细>>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