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迟交——不对 上门搬物——侵权
2020-03-20 29950 人看过
最近,家租住在宝安的于小姐遇到了一件烦心的事。她说半年前她和房东签定了一份租赁合同,规定每月初向房东交住房租金。可最近由于家里发生了一些事,用了不少钱,而影响了这两个月的住房租金。现在,对方多次找她要她付钱,否则就要直接到她家搬东西。她一时不知该如何办才好,她想问的是如果房东这样做,会不会是侵犯了她的财产权?针对于小姐反映问题,记者走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这位法律界人士说,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住房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住房、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我国合同法也有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于小姐不付租金,对方是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租金和由此给他造成的损失。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能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所以,房东不能去于小姐家搬东西,否则是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 --------------------------------------------------------------------------------
特邀律师:
李研博律师 陕西西安
李研博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A)、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以423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曾就职于国家电网公司,深谙能源供应与国企改革。后加入国枫律师事务所,先后为陕西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委会、延长石油、壳牌石油、绿地集团、沣东地产、上海上实物业、华亿建筑、陕西能源集团、金明矿业、西部信托、西安通航等多个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专项法律服务,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李研博律师执业以来,秉持“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的执业理念,坚持在客观事实之下,全力维护客户利益,深受客户赞赏。所著《集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则梳理》、《非招投标项目备案合同效力分析》等文章均已被威科先行、律商网、北大法宝等法律专业媒体收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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