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020-03-15 27244 人看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 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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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超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耿超律师正式执业前曾为某地方高新技术开发区就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并曾作为地方政府工作组成员处理地方企业破产善后事宜。其先后为多家国内大型建工企业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如绿地建设、南通三建等,擅长处理工程与商事领域的疑难复杂纠纷。此外耿超律师还参与了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等多项立法、国标、示范文本的论证工作。耿超律师参与编写的著作包括《工程总承包(EPC/DB)诉讼实务》、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一带一路”海外投资项目合规风险指南》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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