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有什么作用
2020-03-17 1884 人看过
费-洪2006年起在北京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两年来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后来在费-洪的一再坚持下,公司终于在2008年与之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社会保险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缴纳。一天,公司总经理安排费-洪去打扫休息室。由于是中午用餐时间,而且工作又不属于自己电工的职责,费-洪提出先吃午饭,下午有空再去打扫。总经理当即火冒三丈,责骂费-洪不干活光吃饭并命令其马上滚蛋,还禁止他在食堂用餐。费-洪也很气愤,赌气不去吃饭也不去打扫休息室,一个人回到宿舍睡大觉。
当天下午,公司真的向费-洪出具《处罚告知单》,内容为:费-洪因未服从公司领导安排,双方发生争执,经公司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本人给予人民币600元的处罚。费-洪接到通知书后,觉得这是一个圈套,公司故意制造事端,挑自己的错误,然后以此为据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认为:
1、费-洪提供的自2006年起的缴税凭证可以证明双方自2006年起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公司主张费-洪在职期间好几次不能完成任务,但是未对此进行举证,所以公司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在此提醒大家,入职时一定要及时签订好劳动合同方可以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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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研博律师 陕西西安
李研博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A)、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以423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曾就职于国家电网公司,深谙能源供应与国企改革。后加入国枫律师事务所,先后为陕西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委会、延长石油、壳牌石油、绿地集团、沣东地产、上海上实物业、华亿建筑、陕西能源集团、金明矿业、西部信托、西安通航等多个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专项法律服务,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李研博律师执业以来,秉持“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的执业理念,坚持在客观事实之下,全力维护客户利益,深受客户赞赏。所著《集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则梳理》、《非招投标项目备案合同效力分析》等文章均已被威科先行、律商网、北大法宝等法律专业媒体收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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