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纠纷怎么处理?
2020-03-07 31546 人看过
房地产方面的纠纷是最多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有一些界限,如果不明白,在处理纠纷时当事人肯定会跑许多冤枉路。下面,我们将一些常见的纠纷列出,并将处理的方式与法律程序做一个简单的说明。一、凡以房产为标的 买房、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二、因单位内部分配 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 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 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住房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住房使用权的,现住房产权人要求收回住房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五、因 违章建筑引起的 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买卖、租赁、抵押等 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六、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邀律师:
李兰英律师 陕西西安
李兰英律师,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现执业于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李兰英律师办案细致果敢、思维清晰,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过百起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够针对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从专业角度作出准确快速的判断,从而指导委托人的行为、合理的防范法律风险、使委托人免受不必要的损失。2011年职业以来始终秉承勤勉尽责,专业细致的职业理念,在五年的法律专业实务中特别就住房买卖、继承、确权、分割等房地产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李兰英律师为人正直诚恳,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正义感,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处事原则,坚持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极大化的执业理念,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并在业界创建了良好口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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