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承运人留置权有哪些
2020-11-19 103 人看过
承运人的 留置权是指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可被承运人接受的适当担保的,承运人有权留置依据运输合同所承运的货物。那么承运人享有的留置权是什么呢?下面由 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法典的承运人留置权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留置权必须以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非依当事人的合意,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留置权。行使留置权的时候,客体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履行一定的劳务,并且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而财产被占有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为交付一定的款项。而当财产被占有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交付一定款项的义务时,占有财产一方当事人有权留置对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承运人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运人行使留置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必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拖欠本次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的运输费用而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过桥费、过路费及其他途中由承运人垫付的必要费用。
(二)承运人必须占有货物,即货物仍然在承运人掌管之下。
(三)承运人必须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即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数量应当合理,使得留置的货物价值与未付清的运输费用相当,不得留置过多货物,否则构成不当留置。“合理限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否合理是相对而言的,实践中不能作过于苛刻的要求。
(四)运输合同没有事先排除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物,却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留置权。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 延伸阅读:
- 承运人是否有法定留置权
- 承运人在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 留置权人怎么实现留置权,留置权该如何实现
- 引用法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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