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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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1、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2、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情形

2020-03-04 51137 人看过

一般情况下,住房租赁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1、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住房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之日;2、一方当事人行使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住房租赁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3、一方当事人行使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权,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之日。住房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判断。《住房租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具有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权的几种情形,《住房租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住房租赁合同解除的方式。实践中,对当事人是否具有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权,住房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住房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如何确定往往会有不同的意见。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权,可以依据《住房租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和分则中的特别规定作出判断,这里不作罗列。对住房租赁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是否具有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权以及是否正确行使了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权进行审查。本条是专门就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点的确定提供几种判断依据。《住房租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住房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有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权产生争议时,经法院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确有解除权的,有解除权一方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权即产生效力,住房租赁合同解除。这种情况下,由于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是已经存在的事实, 法院可以在判决说理部分确认住房租赁合同业已解除,如果判故从讼争的法律关系看,主要是买卖住房租赁合同关系,故以买卖住房租赁合同纠纷为宜。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因为优先购买权本身也包含了买卖的内容,而单纯的买卖住房租赁合同纠纷不能体现优先购买纠纷的特点。
合同法专业
胡文律师 合伙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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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女,汉族,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作为一名女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一直专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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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北京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15年,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律师,在盈科律所多年被评为优秀律师,所办理的案件曾在北京电视台报道。在房产、婚姻、继承、劳动方面具备丰富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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