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于承揽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管辖介绍,大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法来进行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情况。这对于发生合同纠纷之后进行解决时比较重要的一点,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李研博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A)、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以423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曾就职于国家电网公司,深谙能源供应与国企改革。后加入国枫律师事务所,先后为陕西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委会、延长石油、壳牌石油、绿地集团、沣东地产、上海上实物业、华亿建筑、陕西能源集团、金明矿业、西部信托、西安通航等多个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专项法律服务,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李研博律师执业以来,秉持“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的执业理念,坚持在客观事实之下,全力维护客户利益,深受客户赞赏。所著《集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则梳理》、《非招投标项目备案合同效力分析》等文章均已被威科先行、律商网、北大法宝等法律专业媒体收录。详细>>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