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住房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住房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住房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李兰英律师,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现执业于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李兰英律师办案细致果敢、思维清晰,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过百起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够针对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从专业角度作出准确快速的判断,从而指导委托人的行为、合理的防范法律风险、使委托人免受不必要的损失。2011年职业以来始终秉承勤勉尽责,专业细致的职业理念,在五年的法律专业实务中特别就住房买卖、继承、确权、分割等房地产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李兰英律师为人正直诚恳,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正义感,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处事原则,坚持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极大化的执业理念,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并在业界创建了良好口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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