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出卖劳动力,雇主支付工资报酬,具有财产属性。雇佣关系的财产关系应与承揽关系中以交付劳动成果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相区别。雇佣关系还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表现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未经雇员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同样,雇员未经雇主同意,不得让他人代为提供劳务,这是由劳动力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身不能分离的本性决定的。
(3)雇佣关系受国家的干预程度较小,更加注重意思自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对雇佣关系的规范有限,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且对其规范比较笼统。
毕业于北京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15年,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律师,在盈科律所多年被评为优秀律师,所办理的案件曾在北京电视台报道。在房产、婚姻、继承、劳动方面具备丰富经验。详细>>
在线咨询史随心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已达10余年,电话:15601132776,擅长住房买卖合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上述民商事案件上百起,特别在处理疑难复杂住房买卖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资纠纷方面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解决方案,深具丰富的庭审经验。史律师执业风格勤勉尽责,为人处事敦厚可亲,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深获当事人认可与好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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