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引用他人博客也属侵权吗
自引用他人博客也属侵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陈秉律师创立的安度知识产权;系中华商标协会常务理事单位;连续六年被评为优秀代理机构;连续三年获评优秀案例;荣获首届商标代理服务金牌示范单位;专业从事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陈秉律师团队深谙企业经营之道,精商明法;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环节独创了“先导、挖掘、掌柜、智富、护航”五项特色服务;总部在北京,在浙江、广东、广西、湖南等地设有分公司和联络处,与全球100多个国家的知名律所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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