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与职务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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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则将受到严厉的制裁。新形势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对其行为能否认定为有罪仍然有一定困难。本文拟对此问题略抒浅见。一、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主...

新形势与职务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2020-03-21 33739 人看过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则将受到严厉的制裁。新形势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对其行为能否认定为有罪仍然有一定困难。本文拟对此问题略抒浅见。一、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主要职务犯罪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要职务犯罪行为。审判实践中,可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行为及行为后果等犯罪构成来界定该类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要看职务犯罪人员的主体身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相关的规定:第一类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为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类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类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的,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对贪污罪的特殊主体作了相关规定,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若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二要看职务犯罪人员的客观行为表现。司法实践极易混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罪的认定。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区分:1、从犯罪主体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其主体不是自然人,而是单位;而贪污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准国家工作人员”。2、从犯罪的意志看:私分国有资产是以单位名义”作出私分”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代表单位意志,是为了解决职工福利待遇”;而贪污犯罪是行为人为谋取个人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从实施私分”的行为方式看:私分国有资产罪实施的方式具有公开性,在单位内部是完全公开的,钱的流向也有凭单和帐册可查。而共同贪污犯罪中,财物的分配流向是限缩的,即一般仅限于参与决定的小范围人员,单位中的大部分人员均没有分得财物。4、从受益人员的数量、构成方面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受益人员有广泛性,而共同贪污犯罪的得款人仅限于参与决定的小范围人员。5、是否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和实质上的违法性: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合理的成分,在形式上以统一造册公开发放补助、津贴、奖金等名义进行,但实质上这种行为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共同贪污的犯罪行为从形式和实质上均具有违法性。三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情节等是否严重,从而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渎职类犯罪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刑法明确规定达到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因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并未达到重大损失”,则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二、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时期和社会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新类型职务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刑法专业
王岩律师 专职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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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律师,北京人,任职于国内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专职刑事律师,兼任财产犯罪业务部副主任,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现为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团队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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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于2008年开始执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朝阳区“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服务项目”法援团队律师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法律顾问  心理咨询师三级  北京市朝阳区公益委员会委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值班律师  曾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李娜律师执业十余年间,曾代理多起社会高关注的重刑事案件。此外,李娜律师还担任石油、化工、  出版、医药、汽车、进出口贸易等行业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跨国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李娜律师作为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法律顾问,妥善处置了该杂志新闻报道所引发之法律纠纷,深得顾问单位赞许。李娜律师多次接受CCTV-1《今日说法》、CCTV-2《经济与法》、CCTV-12《道德观察》、BTV《庭审纪实》、、BTV《法制进行时》、《中国之声》、《中国妇女》以及新华网、凤凰网、新浪网新闻媒体及栏目专访。此外,李娜律师还多次受邀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法律意见征集评议会,并多次受邀参加相关专业论坛(峰会)等。李娜律师执业十余年间,利用自身丰富的法律知识、专业的法律素养,以及严谨的工作作风,为数百位案件当事人和数十家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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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乐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咨询热线18611275559。工作经历:曾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从事刑事检控工作多年,担任主诉检察官。先后承办职务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400余件,多次获得个人嘉奖,出庭实战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为人正派乐观,踏实勤勉。执业信条:说实话,做实事,求实效专业为根,诚信为本。业务领域: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法律顾问与风险管理服务范围职务犯罪案件、金融类犯罪、互联网犯罪、涉黑犯罪、毒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申诉。代理被害人/单位参与诉讼。企业事业单位暨高级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主要业绩: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宿某贪污案;中交投资公司项目经理邵某受贿案;中石化经济研究院处长常某贪污案;西安西开电器公司总经理王某受贿、贪污案;公安部治安局处长张某受贿案;中国联通四川分公司原总经理杨某受贿案;UT斯达康公司单位行贿案;黑土地知心仁公司诉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政府不服土地行政批复案;浙江中奥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余某骗取贷款案;青岛建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某骗取金融票证、合同诈骗案;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山西省某交警大队长陈某玩忽职守案;邹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邢台恒源化工集团公司非法采矿案;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叶某受贿案;吉林省农安县副县长高某贪污、受贿案吉林农业大学规划建设处金某受贿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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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律师,北京本地人,优秀青年律师,任职于国内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商事与经济业务研究会研究员。王岩律师在全国范围内代理的大量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重大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以及人身暴力性犯罪等案件,先后被国内多家知名媒体报道,如震惊全国的安阳贞元集团涉嫌400亿集资诈骗大案、某银行经理9900余万元贷款诈骗案、某土地局局长4000余万元受贿案等。之所以能够获得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这与王岩律师深厚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是密不可分的。王岩律师自执业以来,潜心研究刑事案件辩护实践工作,著有《职务犯罪辩护原理与技巧》、《刑事律师审查运用证据指南》、《常见犯罪立案定罪标准》、《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刑事案件的证明方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量刑情节的具体应用》、《疑难刑事案件法理研究》、《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刑事犯罪热点问题研究》、《经济犯罪研究》、《刑事案件申诉原理与实务》、《精神病司法鉴定》、《刑事律师辩护技能培训》、《无罪辩护基本问题研究》等专业著作数十篇,累计超过百万余字。实践证明,王岩律师的研究以一线司法实践为基础,具有普遍指导和参考意义,具有弥补刑法教科书司法实务相对滞后的功能,对广大学者全面学习、掌握中国刑法甚有帮助,对广大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更是非常实用的理论工具书。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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