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辨析

作者: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行为。本罪包含三种情形: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1-3万)、超过三个月未还;挪...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辨析

2020-03-26 32789 人看过
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辨析( 北京刑辩律师,张*胜)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行为。本罪包含三种情形: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1-3万)、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1-3万)进行营利活动;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5000-20000)。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主观方面表现为挪用资金而不是非法占有;主体为一般主体,排除公职人员;行为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犯罪主体身份往往成为某一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或特定款项,构成挪用公款罪,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如银行临时聘用的营业员,挪用银行款项只能定挪用资金罪。行为人以何种名义挪用资金构成罪与非罪的关键,如果以单位名义挪用或拆借资金,则,不构成犯罪,比如,某单位负责人将本单位资金拆借甚至“挪用”借给第三人,借条上署名借款人为该单位,则,该负责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活动。该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表现在:主观方面不同,前罪以非法占有的故意为目的,后罪以挪用为要件;客观方面不同,前罪以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为要件,后罪则不需要。比如,某银行临时营业员引诱他人存入巨额现金后,出具了银行存单;然后,该营业员将银行电脑数据更改,使该笔存款在银行大帐中消失,最后,该营业员将该笔存款转入自己的帐户中,分期取款,后款填前款(真实案例)。这个行为是否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不构成。本案中,行为人并未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相反,该凭证是真实的;行为人向储户出具存单后,银行与储户之间契约关系成立,储户可以要求银行支付存款,则,储户先前存入银行的资金已经转化为银行的资金,银行对储户只是一个债务关系,那么,行为人转入自己帐户的实为银行资金,即,挪用本单位的资金。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5000-10000),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1-3万)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1-3万)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客体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犯罪客体,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他人财产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主体,前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单位人员,后罪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前罪主要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后罪主要是公款及特定款物。挪用资金罪与贪污罪的区别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有前述行为的,以贪污论。贪污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明显。主体上,前罪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人员,系特殊主体,后罪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前罪为永久性非法占有之故意,后罪为暂时挪用为目的;客体方面,前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后罪侵犯单位财物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客观方面,前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罪挪用单位财物,往往有部分归还等情节。(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刑法专业
王岩律师 专职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帮助过 1472 人,获好评率 100%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王岩律师,北京人,任职于国内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专职刑事律师,兼任财产犯罪业务部副主任,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现为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团队主要

13811387232

在线咨询
特邀律师:
李娜律师 13910713518

  李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于2008年开始执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朝阳区“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服务项目”法援团队律师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法律顾问  心理咨询师三级  北京市朝阳区公益委员会委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值班律师  曾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李娜律师执业十余年间,曾代理多起社会高关注的重刑事案件。此外,李娜律师还担任石油、化工、  出版、医药、汽车、进出口贸易等行业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跨国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李娜律师作为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法律顾问,妥善处置了该杂志新闻报道所引发之法律纠纷,深得顾问单位赞许。李娜律师多次接受CCTV-1《今日说法》、CCTV-2《经济与法》、CCTV-12《道德观察》、BTV《庭审纪实》、、BTV《法制进行时》、《中国之声》、《中国妇女》以及新华网、凤凰网、新浪网新闻媒体及栏目专访。此外,李娜律师还多次受邀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法律意见征集评议会,并多次受邀参加相关专业论坛(峰会)等。李娜律师执业十余年间,利用自身丰富的法律知识、专业的法律素养,以及严谨的工作作风,为数百位案件当事人和数十家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详细>>

在线咨询
王晓乐律师 15600331537

王晓乐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咨询热线18611275559。工作经历:曾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从事刑事检控工作多年,担任主诉检察官。先后承办职务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400余件,多次获得个人嘉奖,出庭实战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为人正派乐观,踏实勤勉。执业信条:说实话,做实事,求实效专业为根,诚信为本。业务领域: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法律顾问与风险管理服务范围职务犯罪案件、金融类犯罪、互联网犯罪、涉黑犯罪、毒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申诉。代理被害人/单位参与诉讼。企业事业单位暨高级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主要业绩: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宿某贪污案;中交投资公司项目经理邵某受贿案;中石化经济研究院处长常某贪污案;西安西开电器公司总经理王某受贿、贪污案;公安部治安局处长张某受贿案;中国联通四川分公司原总经理杨某受贿案;UT斯达康公司单位行贿案;黑土地知心仁公司诉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政府不服土地行政批复案;浙江中奥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余某骗取贷款案;青岛建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某骗取金融票证、合同诈骗案;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山西省某交警大队长陈某玩忽职守案;邹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邢台恒源化工集团公司非法采矿案;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叶某受贿案;吉林省农安县副县长高某贪污、受贿案吉林农业大学规划建设处金某受贿案;详细>>

在线咨询
王岩律师 13811387232

王岩律师,北京本地人,优秀青年律师,任职于国内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商事与经济业务研究会研究员。王岩律师在全国范围内代理的大量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重大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以及人身暴力性犯罪等案件,先后被国内多家知名媒体报道,如震惊全国的安阳贞元集团涉嫌400亿集资诈骗大案、某银行经理9900余万元贷款诈骗案、某土地局局长4000余万元受贿案等。之所以能够获得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这与王岩律师深厚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是密不可分的。王岩律师自执业以来,潜心研究刑事案件辩护实践工作,著有《职务犯罪辩护原理与技巧》、《刑事律师审查运用证据指南》、《常见犯罪立案定罪标准》、《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刑事案件的证明方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量刑情节的具体应用》、《疑难刑事案件法理研究》、《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刑事犯罪热点问题研究》、《经济犯罪研究》、《刑事案件申诉原理与实务》、《精神病司法鉴定》、《刑事律师辩护技能培训》、《无罪辩护基本问题研究》等专业著作数十篇,累计超过百万余字。实践证明,王岩律师的研究以一线司法实践为基础,具有普遍指导和参考意义,具有弥补刑法教科书司法实务相对滞后的功能,对广大学者全面学习、掌握中国刑法甚有帮助,对广大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更是非常实用的理论工具书。详细>>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