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赃物是否随案移送,是司法实践中长期纷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对此列专条加以规定,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司法机关之间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分歧。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法院以赃款赃物是否已经随案移送,作为是否受理案件的条件。为解决执行《刑事诉讼法》某些规定上的分歧。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48条对赃款赃物的移送和处理作了详尽的操作性规定。据此《规定》,赃款赃物是否随案移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2)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3)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指出,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因此,赃款赃物并不是一律都要移送法院,法院不能以检察院未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赵海飞律师毕业于知名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辩护、法学方法论。现执业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系刑事业务部负责人。从法学院毕业即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承担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为其中两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成功争取了无期和死缓的判决结果。多起案件的辩护意见均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民事方面,主要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为近百家因交通事故而致残或死亡的受害人家庭争取了合理的赔偿。同时数次参与公益诉讼,多起刑事辩护援助案件,获得了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的称号。在理论研究方面,赵海飞律师擅长法学方法论、刑事辩护方法论研究,多次参与律协及单位重大刑事案件的研讨,作出的建议多数被采纳。秉承着忠于法律,诚信执业的理念,在法治的道路上不断求索,让正义不缺席也不迟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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