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 财产怎么分割

作者: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是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所以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遗嘱继承(区别于法定继承)和赠与,因为要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比如说,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是女方,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

离婚了 财产怎么分割

2020-03-25 24205 人看过
离婚,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签订 离婚协议书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另一种是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 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而通过 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夫妻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2003年12月26日,在充分征求法律专家、人民群众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的出台,给夫妻在财产分割上有了明确“说法”。一、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财产怎么分割,首先要知道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既婚后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有财产”,不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我国法律规定的工资指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奖金指国家、政府以及有权威的组织,对有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不是工资里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用夫妻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的投资,其收益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 版权及相关权利、 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其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是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所以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遗嘱继承(区别于法定继承)和赠与,因为要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比如说,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是女方,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个人财产”是指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了“投资”,那么“投资”取得的“收益”就为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指在婚前用个人婚前财产进行的投资行为,比如,一方婚前购买的住房,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等,而这些投资行为一直延续到婚后,都涉及到收益的问题。(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通俗的讲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就是货币分房。实际取得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卡上了。但“应当取得”怎样理解呢?以什么为标准进行衡量呢?这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当然也存在什么是“应当取得”的问题。二、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的的范围,那么,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呢?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给出了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分述如下:1、对房产的分割(1)一方婚前租承的公房,婚后房改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住房,住房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对住房现价和归属有争议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住房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a、双方均主张住房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b、一方主张住房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住房作出评估,取得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c、双方均不主张住房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住房,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3)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住房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住房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住房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住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住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解释(二)把这种出资视为赠与,但注意婚前、婚后两种情况和两种除外。2、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中国人喜欢炒股,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投资行为。在离婚案件里,大部分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额的分割(1)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的分割

婚姻家庭专业
郑祥律师 合伙人律师 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帮助过 426 人,获好评率 100% 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郑祥律师,知名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法律专家公益律师,北京新闻广播网、法制天地栏目嘉宾主持人。专

13811663507

在线咨询
特邀律师:
曹成律师 13699189272

曹成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北京一家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的精品律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广播电台嘉宾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解调室点评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个人简介曹成律师在创办安嘉律师事务所之前,曾任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律师、世纪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律师专业代理婚姻家事案件10多年,一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案件研究和实践。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具备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在处理各类复杂的婚姻纠纷案件中,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婚姻家庭矛盾中的痛苦复杂心情,尤其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能够迅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将深奥而枯燥的法律问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例子深入浅出的进行重新阐释,并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特别擅长重大疑难离婚案件的策略筹划、离婚公司股权分割、涉外离婚诉讼,遗产继承等复杂的婚姻家事诉讼业务。另外,曹成律师还专注于对家族企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规划的法律研究与非诉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熟络的人脉资源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获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专业研究曹成律师认为,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细致、耐心的法律服务是一名婚姻家庭律师理应具备的专业素养。但是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仅凭一己之力帮助所有深陷婚姻纠纷泥潭的朋友并不现实,为了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曹成律师组建了一支专业敬业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该团队专门承办股权分割、房产分割、过错赔偿、涉外离婚、继承、综合业务等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事务,是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过硬的律师团队。经过多年的发展,安嘉所婚姻家事团队共同钻研和办理过超过3000个家庭纠纷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曹成律师团队潜心替委托人着想,主张采取各种灵活的策略和多样的办案方法,以期将婚姻破裂对当事人造成的情感伤害、财产损失和其他不利因素降到最低。成功案例代理过的婚姻相关的复杂大案:1.某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上市,因男方婚内出轨导致夫妻要离婚,曹成律师协助其夫妻协议离婚,为客户挽回损失超过1.3亿;2.某夫妻开连锁餐饮在公司上市关键阶段,因男方长期保养小三,女方提出离婚分割财产要求,在曹成律师律师的协调下,双方最终私下协议离婚为客户挽回损失超过4.3亿;3.帮助鄂尔多斯某房地产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涉案金额超过20亿)的客户保住部分核心资产,巧妙的通过公司股权归属的定义,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详细>>

在线咨询
郑祥律师 13811663507

郑祥律师,知名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法律专家公益律师,北京新闻广播网、法制天地栏目嘉宾主持人。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4年,被誉为“京城百姓信赖的律师”!执业领域: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14年,对《婚姻法》、《继承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物权法》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创造性的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竭力为当事人谋求最大的正当权益,深受当事人信赖和尊重。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运用心理学知识,独创“婚姻危机干预理论”,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疑难法律问题,作出科学评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预防家事法律风险的发生和恶化。近年来,代理大量企业家、影视明星、艺术家等有影响的系列复杂疑难家事纠纷案件,对企业家家族财产传承问题、明星、艺术家婚姻、家庭财产的纠纷问题有独到研究。获得较高的成功率和良好的社会效果。被誉为“家事法律规划师”!部分代表性案例:1、中央美院某知名教授、著名画家重婚案2、林业大学某教授离婚、同居财产分割案3、陈凯歌《无极》电影某副导演离婚案4、某知名评剧表演家离婚纠纷案5、央视旅游频道某主持人离婚案6、安徽卫视某编导离婚案7、央行某高官离婚析产案8、联通某高官离婚纠纷案9、亦庄某五百强家族企业系列财产纠纷案10、雍和宫官书院别墅析产案11、西山别墅分家析产案12、某著名瑜伽教练分家析产案13、清华博士后同居分手费纠纷案详细>>

在线咨询
高源律师 18514478837

高源律师,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婚姻家事部律师团队负责人。高源律师先后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拥有法律和工商管理双硕士学位,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招标师资格。高源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载,主要致力于婚姻家庭、遗嘱继承、房产争议、公司法、债权债务等领域的案件代理,已承办众多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严密的逻辑思辨能力,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办案能力及案件结果得到了委托人的肯定。?在婚姻、继承、房产等家事法律领域内,不仅能熟稔运用繁杂的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引,同时更能在深入理解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做感情疏导安抚工作。接手案件后先帮助当事人设计和解方案,和解不成再行诉讼,力争把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心理伤害降至最低。同时善于发现和挖掘对委托人有利的信息和证据材料,尽可能多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在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等商事领域,高律师在商学院系统学习专业的商业金融知识,曾在外企、大型央企任职,主导参与多家企业上市尽职调查,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能,为企业起草、审查、修改业务合同和规章制度及其他法律文书;参加各类合同谈判、商业洽谈并提供法律意见;协助企业处理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争议/纠纷(如人事、劳资)等等。详细>>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