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如何界定
2020-03-16 1894 人看过
2002年的时候孙先生购买了一套45万的商品房,贷款是25万元,产权人登记的是孙先生,2004年3月孙先生,但未于妻子进行书面财产约定,只各自拿出一部分收入作为共同生活支付,还贷一直是孙先生独自负担。但是最近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要,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要求享有一半的份额。孙先生认为双方从未把经济收入混同,房子应属其个人财产,请问律师,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律师分析
对于本案例,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对夫妻共有财产作出界定。根据之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除夫妻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因此如果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孙先生用自己工资还贷也应当认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根据市高院有关审判精神,该住房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其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他妻子可以分割的只是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数额中的一半,而不是整个住房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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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陕西西安
婚姻、继承、房产律师李永强,执业年限10+,亲办案例1000+,法律服务理念是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帮助委托人争取财产主动权。李永强律师深谙西安各区法院主审婚姻家事案件法官的裁判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思路,尤其对于房产、股权、子女抚养、夫妻债权债务、公司股权分割能准确把控,认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丰富的经验是我们的核心竞争力。李永强律师至今已为1000多位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实战经验丰富;曾帮助离婚时净身出户女方寻找财产线索,设计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方案,成功争取到价值近800万元的股权及房产;也曾将一审惨败的(屋价涨幅已超100%、一审法院判决借名协议无效)借名购房纠纷案件,在西安中院二审全盘翻案,帮当事人成功拿到房产;另代理拆迁补偿继承案件,女婿主张分割拆迁款,成功为当事人减小补偿款损失近200万。因着当事人的认可,李永强律师被评为华律网2019年度最具吸引力律师,2019年度德伦律师事务所优秀党员律师;目前为陕西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另担任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员。每周三至周六是李永强律师义务咨询日,遇到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的朋友,可以电话预约后到律所免费咨询。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一路2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手机/微信:13379097313,固话:029-88377251-306,qq:34752507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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