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违约金可以并用吗
2020-03-10 44323 人看过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那么, 定金与违约金可以并用吗?下面由 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
定金与违约金可以并用吗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延伸阅读:
- 定金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并用
- 违约金能与损失赔偿并用吗
-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并用吗
- 引用法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2]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一十四条
- [3]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九十四条
特邀律师:
李研博律师 陕西西安
李研博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A)、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以423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曾就职于国家电网公司,深谙能源供应与国企改革。后加入国枫律师事务所,先后为陕西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委会、延长石油、壳牌石油、绿地集团、沣东地产、上海上实物业、华亿建筑、陕西能源集团、金明矿业、西部信托、西安通航等多个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专项法律服务,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李研博律师执业以来,秉持“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的执业理念,坚持在客观事实之下,全力维护客户利益,深受客户赞赏。所著《集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则梳理》、《非招投标项目备案合同效力分析》等文章均已被威科先行、律商网、北大法宝等法律专业媒体收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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